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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29日

内容导读: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未、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太平刑律》。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与刑名。

  三、婚姻立法

  一夫一妻制:“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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