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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29日

内容导读: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十恶,六赃;保辜制度。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与赋役立法;盐茶酒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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