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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转载编辑:my发布时间:2011年3月14日

内容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2011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下称“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85分—100分 得2分   75分—84分 得1.5分

60分—74分 得1分     59分以下  得0.5分

(注:学期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保留2位;学年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按照其规定的评分标准、各项目权重和等第进行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换算日常考核成绩标准:

优秀 得3分     良好    得2.5分

及格 得2分     不及格 得1分

6.现七年级学生日常考核成绩,按本方案执行,其中201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由学校予以评定;现八年级、九年级学生日常考核成绩按过渡性管理办法执行,即现八年级学生其七年级日常考核成绩,现九年级学生其七年级、八年级日常考核成绩,依据其日常体育考试成绩和上报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均由学校予以评定。

(三)体育考试成绩的复核与仲裁

考生对日常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考生对统一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予以复核。逾时不再受理。

(四)严格体育考试的监督

各级部门要设立体育考试咨询站和监督电话,及时准确地解答考生及其家长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考生参加体育考试。考生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直接向区县或市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反映,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体育考试经费由区县教育局及学校在事业费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