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转载编辑:my发布时间:2011年3月14日
内容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2011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下称“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2.日常考核
(1)平时体育考试项目
七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 800米跑(女),跳高,支撑跳跃,武术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跳绳,双杠
八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跳远,垫上运动,篮球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原地侧向),单杠,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
九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垫上运动,武术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侧向移动),横箱分腿腾越
(2)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评定项目
七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50米跑
八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握力体重指数,跳绳
九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立定跳远
四、成绩评定和报送
根据《课程标准》初中教学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市初中学生体质现状的总体水平,我委制定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见附件1、2)
1.成绩评定
考生的体育考试成绩由统一考试成绩(满分15分)和日常考核成绩(满分15分)之和,计入升学考试的总分。
2.成绩报送
统一考试成绩由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生参加每一个项目的测试成绩应当场宣告,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经测试人员签字后,以学校为单位统计成绩信息,经区县教育局汇总,并由测试负责人和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一份留各区县教育局体卫艺科,一份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一份送市中招办。
日常考核成绩中的《体育与健身》学科考核由学校负责予以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定。这两项评定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三份送区县教育局审核后,一份留存,一份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一份送市中招办。
五、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区县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获准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所在学校学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区县学生统一考试成绩平均分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日常体育考核成绩按所在学校学生该项目的日常考核平均分和所在区县该项目统一考试平均分计算。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学校的考生的体育考试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同时,上述毕业生须参加2011年的体育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两项成绩之和即为考生体育考试成绩。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7.5分)计。
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送市中招办,由市中招办转送其报考区县的中招办。
六、体育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统一考试
各区县应采用统一集中测试方式。若个别区县考生较多,可采用相对集中统一的测试方式。游泳项目组织考生分批有序前往指定的游泳池进行集中测试。
统一考试的时间必须在当年4月份进行,并于4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区县选定,并上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每位考生的全部项目必须在当天内连续完成。(游泳项目可另定)
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跑原则上应在有400米环形跑道田径的场上进行,并安排在当天考生测试项目的最后进行。其它项目的考试顺序由区、县自行安排。
统一考试的场地应封闭考场,器材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考前必须对场地器材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二)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各校应根据市教委教研室规定的各年级考试内容和项目,严格要求体育教师按照学期教学计划和单元教学内容,在单元教学结束时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就测试标准、方式和结果实事求是地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组织3名体育教师参与评分,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学校要及时处理。
2.学生每项测试成绩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期结束时,在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下对各项考试成绩汇总评定,经教导处确认后,公示评定结果,同时应记录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上。学年结束前,将评定结果及时输入上海市中学体育与健身学业评价数据库,上报区县教育局,不得更改。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须在上一年10-12月份进行,以各校为测试点,全市统一配备测试器材,由区县教育局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方法与细则负责组织测试,学校予以配合。并在当天将测试数据输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软件并上报区县教育局。同时,探索建立常态化的体质监测机制,并在部分区县进行试点。
4.《体育与健身》学科学期考试成绩以各单项测试成绩之和除以测试项目数,即为学期考试成绩;学年考试成绩以两个学期考试成绩之和除以2,即为学年考试成绩,其换算日常考核成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