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宪法学》串讲资料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4月28日
内容导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年龄限制:45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有连续任职限制。(2年)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以上7类人参加,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的副主席和军委委员是根据主席的提名由大会决定的,大会闭会期间,是由大会常委会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每届任期限制是5年,但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没有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可以终身任职。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来处理,不能作出决定,他只是处理机关,作处理决定的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只需要记忆全国人大和省级政府)
2、地方各级人大的设置: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常委会,乡镇里没有常委会(职能由主席团行使)。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以及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机关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且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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