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宪法学》串讲资料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4月28日
内容导读: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利制约原则(注意该原则是由法国思想家洛克提出);
4)法治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
1)确认和巩固作用;
2)限制和规范作用;
3)指引和协调作用;
4)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五类: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注意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个:
1)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2)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3)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注意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虽然是宪法的渊源之一,但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国家是否参与和认同。
二、宪法的结构:
宪法典的总体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
注意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附则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的特定性,二是只对特定的时间和情形适用的临时性。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当宪法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首先采取宪法解释的方法解决冲突和矛盾。
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主要包括:
1、由国家元首解释。(暂时无例子)
2、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英国。
3、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日本。
4、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
第七节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与国家。
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八节 宪法与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的基本精神是建立有限政府。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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