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宪法学》串讲资料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4月28日
内容导读:
第六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
决定国家采用何种结构形式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且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单一制的主要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1、省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由全国人大决定。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必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审批。
4、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审批。
5、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第七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注意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自治区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必须报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变通的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第八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依据基本法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
2、立法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人大常委认为该法律不妥,不作修改而是直接发回。经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失效没有朔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法院名称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澳门的法院名称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终审法院。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特别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香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年满40周岁;
2)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3)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澳门无第三个要求,其他一样。
香港由律政司行使检察职能,澳门由检察院行使检察职能。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的全国性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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