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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13日

内容导读:

  第四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质权的消灭的原因

  第五节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与债权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

  二、债的种类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新增)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原因。

  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

  三、债的消灭

  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十四章 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种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概念,要约具备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承诺的概念,承诺具备的概念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与批准。

  四、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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