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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求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9年9月11日

内容导读:

  教育部特别要求规范并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秩序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凡实施国内高等学历教育、颁发国内高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其招生规模应纳入国家下达该校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统筹管理,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招生的法规和政策,与该校其它专业同批次录取;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教育部强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办学活动的监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办学层次。凡未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安排招生的,或未按教育部批准的办学层次和招生计划安排招生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特别是各种体制外招生、虚假招生宣传、欺诈招生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舆论监督。要将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通过官方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各高校也应将所举办的各类教育的准确信息上网公示。

  教育部特别强调要从严治教,依法加大对普通高校招生和办学秩序宏观管理和调控的力度。教育部将继续对基本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高校实行限制招生(黄牌)或暂停招生(红牌)制度,并通过官方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从2007年起,教育部还将对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严重违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内部管理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以及本科教学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限制招生(黄牌)或暂停招生(红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学科专业设置不合理、毕业生就业率低、学生助学贷款解决得不好的学校,也将从严控制和减少招生规模,限期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国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工作情况的督查。对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不好、超计划招生问题突出,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不善、体制外招生和乱收费问题严重,办学秩序混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研究生和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安排、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审批、高校设置审批和备案、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以及其他国家教育项目评审、评优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调控。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高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有关部门也要对所属高校违规招生和办学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妥善整改,切实维护好高校和谐稳定的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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