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含答案)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14日
内容导读:
四、分折题:68~70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迷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答案要点】(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1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1分);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2分);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的(1分)。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1分),“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分)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2分)
【解析】回答材料分析题,必须首先说明原理,然后运用材料予以证明。本题要求说明的原理是“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分类;二是相互关系。但是这种分类与相互关系的把握,必须是材料中体现出来的,如果给定的材料没有体现此种分类,则没有必要分析,比如对规范作用的进一步分类。
本题答案的逻辑顺序如下:第(1)点说明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分类;第(2)点说明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相互关系;第(3)说明阶级统治作用与公共事务执行作用的分类;第(4)点说明阶级统治作用与公共事务执行作用的关系。
69.阅读下列材料,结合宪法学有关理论和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回答问题。
某区政府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教育局副局长,报名参选的刘××脱颖而出,笔试、面试总成绩获第一名,组织部门的考察也认为“该同志具备了一个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要求。”然而,由于刘××在报考时不是科级领导,经“区政府反复研究,最终不得不取消了刘x×同志区教育局副局长的任职资格。”
问题:(1)刘××的哪些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宪法依据何在?
(2)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1)区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刘××的三项宪法权利:
①侵犯了政治权利。宪法上公民的参政权,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自由权,也包括公民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对此宪法第54条有明确规定。在程序合法、考试成绩第一、政治考察合格的情况下,区政府取消刘××任职资格,是侵犯其政治权利的行为。(3分)
②侵犯了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其中当然包括政治平等。区政府在公选条件并未列明必须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最后剥夺刘××任职资格,导致他与其他具有“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构成“平等权”侵权行为。(3分)
②违犯了基本人权条款。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本案中刘××的政治人权受到侵犯,区政府违反该条宪法规定。(1分)
(2)刘××应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撤销错误决定,恢复自己的任职资格。理由:①区政府有行政违法行为;②区政府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3分)
【解析】给定的答案存在重大问题。对于第二问题所给定的答案,是超出大纲要求的。大纲没有要求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知识,这是明显的超纲。比较合适的答案应当是:
“刘××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根据宪法,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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