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举行《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解读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统一为636760元,赔偿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9月1日开始施行,是国内首部关于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作出详细规定;2009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新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至少提高237160元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受伤害学生因伤害事故致使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乘以本市人均预期寿命与受伤害学生受伤害时的年龄之差;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补偿标准的适当比例计算。
《草案》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等级,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解读“残疾生活补助费”改为“残疾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期限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根据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按照《条例》计算,2010年上海居民月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为450元,农村居民为300元,按上海居民人均预期寿命80岁,受伤时年龄最小的6岁计算,《条例》规定的学生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高为:
城镇学生:450×12×(80-6)=399600元
农村学生:300×12×(80-6)=266400元
按照《司法解释》计算,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按20年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学生残疾赔偿金统一为: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残疾赔偿金至少分别提高237160元和8520元。
市教委主任薛明扬特别指出,自2002年起,上海新生婴儿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其他农业户口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上海农业户口学生实际上越来越少,不久将全部取消。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为保证公平并符合实际,《草案》在残疾、死亡赔偿标准上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至少提高195960元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助费的数额为上年度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乘以死亡学生死亡时的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解读“死亡补助费”改为“死亡赔偿金”,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条例》规定的死亡补助费标准以“支出补偿”为基础,规定是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抚养学生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补偿。而《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以“综合补偿”为基础,按照受伤害人本人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计算。
以201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例,根据《条例》,2010年上海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为23200元,农村居民为10225元,以学生死亡时最大年龄为19岁计算,按照《条例》,学生死亡补助费最高为:
城镇学生:23200×19=440800元
农村学生:10225×19=194275元
按照《司法解释》,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1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3746元,以20年算,学生死亡赔偿金统一为:
城镇学生:31838×20=636760元
农村学生:13746×20=274920元
城镇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死亡赔偿金至少分别提高195960元和80645元。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统一采用城镇居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