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1年6月18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且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考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审核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上述各类报名对象报名条件及证明要求详见附件3。
二、有关说明
(一)凡参加2011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的学生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
(二)符合本通知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其中,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盲童学校7所学校招生的考生,按市教委备案的学校2011年招生方案进行报考)。
(三)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四)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二)、(三)款规定的报考对象,今后参加高考时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一)统一报名
2011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7日—2月28日。
1.集体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的考生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7日—1月9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2011年1月12日—1月21日分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个别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往届初中毕业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考生按规定在相应的区(县)中招办个别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2月20日—2月24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2011年2月27日—2月28日,到报考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二)补报名
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第1类规定的报名对象,如在统一报名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报名资格证明材料,最迟应于5月20日前持有效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向相应的区(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于予以补报名,参加补报名的学生从获得报名资格起可享受本市中考相关政策。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