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来源:转载编辑:麦叔叔发布时间: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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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