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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起上海郊区及外来务工者将纳入“城保”范围

来源:转载编辑:唐人街发布时间:2011年6月29日

内容导读:7月1日起,在上海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7月1日起,在上海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在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了本市社会保险制度新政策。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后,本市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随之作调整。

  外来从业者都进“城保”

  根据新规定,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简称“城保”),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保”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鲍淡如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没有附加条件。考虑到企业和农民工(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的承受能力,实行了两个过渡,一是险种过渡,二是缴费基数过渡。险种过渡就是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基数则用5年的时间逐步与城保的标准一致,但这5年给予优惠。

  部分“镇保”转为“城保”

  本市郊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保”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简称“镇保”)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7月起应当停止在“镇保”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保”。

  新政策并不意味着综合保险和“镇保”废止。按照新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人群按新文件执行,原有的“综保”和“镇保”中的部分人群可能暂时不作变动。

  外籍人员参保办法在研究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外籍人员参保具体办法,本市将按国家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办法。在国家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前,本市仍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分别办理了《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证件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两种缴费方式]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市户籍)

  1.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2.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设定3年过渡期。

  外来从业人员

  非城镇户籍

  1.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2.设定5年过渡期。

  [缴费基数(按过渡办法)]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市户籍)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比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外来从业人员

  非城镇户籍

  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

  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

  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

  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

  [缴费比例(按过渡办法)]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市户籍)

  ●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

  非城镇户籍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市户籍)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

  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外来从业人员

  非城镇户籍

  ●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外来从业人员

  城镇户籍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