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国法制史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13日
内容导读: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五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路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稗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天平刑律》。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与刑名。
三、婚姻立法
一夫一妻制;“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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