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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国法制史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13日

内容导读: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 ”;《九章 律》;“汉律六十篇”的形成;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五,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官吏制度,监察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微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十恶,六赃;保辜制度。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典卖契约;财产继承。不动产买卖契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五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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