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8月10日
内容导读:
下面我们再分析几道真题:
2006年真题: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
分析:BCD都是担保物权的性质,但本题所讲的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不论清偿的多少。所以应该选C.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本题可以与下一题一起分析。
2005年真题
42.在我国,典权属于()。
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
分析: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因此排除选项C.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从以上两题可见,同一内容05年和06年两年都考了。这是法硕考试的一个特点,即题目可能反复考察。所以考生应该认真分析近年真题。
43.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是()。
A.借款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
分析:
A.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承揽人、运输合同承运人、保管合同保管人、仓储合同保管人和行纪合同行纪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另外,借款合同的标的是金钱,这与后几类合同有显著不同。
2005年还考了抵押权一道大题,主要考察对考点的记忆,没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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