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自考新闻
正文
字体:

自考论文范例:股份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7月7日

内容导读:

 内容摘要: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其内部权力构造就一直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是公司内部权力构造的核心问题,由此而展开的一系列对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便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健康、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公司权力中心的科学定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拟通过介绍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对权力中心的定位及实际的实施状况,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公司立法应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以此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促使公司更规范、健康、有效地运营。


  一、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初(其初始形态为合股公司),并无股东大会的设置,公司由董事会掌管。至19世纪,发达国家确立了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也被确立了下来 .这集中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 。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种股东大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早期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这与其当时的理论基础及经济背景密不可分:(1)理论上:资本主义早期,人们崇拜资本,由此确立“资本基本主义”。“资本基本主义”在公司上的体现,即“股东本位”。公司被视为股东投资产生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因此,公司法上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按照该理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业务,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2)实践中:当时公司的发展处于“幼年时期”,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不多,持股比例较高,业务相对简单,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决策。

  可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确立,事所必然。

  (二)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大规模的现代股份公司大量涌现,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

  1.公司向巨型化发展,资本不断扩张,股权高度分散。作为由所有股东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庞大而笨拙,其开会耗费的成本高而效率低(显然,成千上万的股东是无法做到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作为非常设机关的股东大会,一年一度的开会,无法及时、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所有的这一切都使得股东大会的权威日益下降。

  2.就股东个人而言,公司股东的社会化,就意味着绝大多数股东缺乏经营公司所需要的知识与经验,即便是其想关心公司的经营运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实际上,大多数股东本身就缺乏经营公司的兴趣,主要在于:(1)虽然全体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但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却容易形成“搭便车” (free_rider)的心理预期。因为每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与巨大的公司总股本相比,不过沧海一粟,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为全体股东争取利益,不仅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每个人都希望由别人承担风险,自己坐享其成。所以,在实际的选择上,股东采取的是“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这种更加实惠的态度。(2)证券市场的发达,股份的快速流通,多数中小股东更愿意获得眼前的确定的利益,而非长远的不确定的利益。

  据调查资料表明,美、德、日等国的许多股东根本无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际上不是全体股东的会议,而只是一小部分股东的会议,这就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大大弱化。

  3.从董事会角度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能克服股东大会这一非常设机关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时所表现出的无奈,并且能依据市场情况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与公司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已日益成为一门复杂化、专门化的科学。由掌握这种专门技能的董事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显然优于缺乏相关知识、经验的股东们的管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大势所趋。有学者断言:“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与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

  4.理论上,“委任理论”日渐衰落,让位于“有机体理论”。该理论将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 .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了公司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因势利导,先后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由董事会领导公司;《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 《美国示范公司法》亦规定,一切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之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董事会只受章程所载明的限制的约束 。英国也在1906年的“自动过滤器公司案”的判决中改变观念 ,确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从董事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

  公司权力中心转移到董事会后,董事会权力增强。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同时由于其又是会议体制度,效率难免受到影响。为了高效决策,逐渐地在董事会下产生了一个人数更少、更精炼的权力中心——经理。公司的经营权便控制在经理手中。例如,在美国,随着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董事兼职比例由1965年的约40%到1973年已呈渐趋减退之势,其结果是董事会在公司管理方面的权限减弱,而公司高级主管的权力却得到加强 .质言之,当今的大型公开公司中,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是以公司总裁为首的管理层而非董事会 .
 内容摘要: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其内部权力构造就一直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是公司内部权力构造的核心问题,由此而展开的一系列对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便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健康、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公司权力中心的科学定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拟通过介绍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对权力中心的定位及实际的实施状况,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公司立法应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以此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促使公司更规范、健康、有效地运营。


  一、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初(其初始形态为合股公司),并无股东大会的设置,公司由董事会掌管。至19世纪,发达国家确立了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也被确立了下来 .这集中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 。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种股东大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早期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这与其当时的理论基础及经济背景密不可分:(1)理论上:资本主义早期,人们崇拜资本,由此确立“资本基本主义”。“资本基本主义”在公司上的体现,即“股东本位”。公司被视为股东投资产生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因此,公司法上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按照该理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业务,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2)实践中:当时公司的发展处于“幼年时期”,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不多,持股比例较高,业务相对简单,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决策。

  可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确立,事所必然。

  (二)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大规模的现代股份公司大量涌现,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

  1.公司向巨型化发展,资本不断扩张,股权高度分散。作为由所有股东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庞大而笨拙,其开会耗费的成本高而效率低(显然,成千上万的股东是无法做到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作为非常设机关的股东大会,一年一度的开会,无法及时、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所有的这一切都使得股东大会的权威日益下降。

  2.就股东个人而言,公司股东的社会化,就意味着绝大多数股东缺乏经营公司所需要的知识与经验,即便是其想关心公司的经营运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实际上,大多数股东本身就缺乏经营公司的兴趣,主要在于:(1)虽然全体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但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却容易形成“搭便车” (free_rider)的心理预期。因为每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与巨大的公司总股本相比,不过沧海一粟,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为全体股东争取利益,不仅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每个人都希望由别人承担风险,自己坐享其成。所以,在实际的选择上,股东采取的是“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这种更加实惠的态度。(2)证券市场的发达,股份的快速流通,多数中小股东更愿意获得眼前的确定的利益,而非长远的不确定的利益。

  据调查资料表明,美、德、日等国的许多股东根本无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际上不是全体股东的会议,而只是一小部分股东的会议,这就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大大弱化。

  3.从董事会角度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能克服股东大会这一非常设机关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时所表现出的无奈,并且能依据市场情况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与公司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已日益成为一门复杂化、专门化的科学。由掌握这种专门技能的董事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显然优于缺乏相关知识、经验的股东们的管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大势所趋。有学者断言:“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与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

  4.理论上,“委任理论”日渐衰落,让位于“有机体理论”。该理论将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 .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了公司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因势利导,先后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由董事会领导公司;《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 《美国示范公司法》亦规定,一切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之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董事会只受章程所载明的限制的约束 。英国也在1906年的“自动过滤器公司案”的判决中改变观念 ,确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从董事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

  公司权力中心转移到董事会后,董事会权力增强。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同时由于其又是会议体制度,效率难免受到影响。为了高效决策,逐渐地在董事会下产生了一个人数更少、更精炼的权力中心——经理。公司的经营权便控制在经理手中。例如,在美国,随着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董事兼职比例由1965年的约40%到1973年已呈渐趋减退之势,其结果是董事会在公司管理方面的权限减弱,而公司高级主管的权力却得到加强 .质言之,当今的大型公开公司中,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是以公司总裁为首的管理层而非董事会 .
 内容摘要: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其内部权力构造就一直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是公司内部权力构造的核心问题,由此而展开的一系列对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便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健康、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公司权力中心的科学定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拟通过介绍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对权力中心的定位及实际的实施状况,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公司立法应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以此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促使公司更规范、健康、有效地运营。


  一、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初(其初始形态为合股公司),并无股东大会的设置,公司由董事会掌管。至19世纪,发达国家确立了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也被确立了下来 .这集中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 。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种股东大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早期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这与其当时的理论基础及经济背景密不可分:(1)理论上:资本主义早期,人们崇拜资本,由此确立“资本基本主义”。“资本基本主义”在公司上的体现,即“股东本位”。公司被视为股东投资产生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因此,公司法上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按照该理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业务,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2)实践中:当时公司的发展处于“幼年时期”,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不多,持股比例较高,业务相对简单,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决策。

  可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确立,事所必然。

  (二)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大规模的现代股份公司大量涌现,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

  1.公司向巨型化发展,资本不断扩张,股权高度分散。作为由所有股东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庞大而笨拙,其开会耗费的成本高而效率低(显然,成千上万的股东是无法做到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作为非常设机关的股东大会,一年一度的开会,无法及时、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所有的这一切都使得股东大会的权威日益下降。

  2.就股东个人而言,公司股东的社会化,就意味着绝大多数股东缺乏经营公司所需要的知识与经验,即便是其想关心公司的经营运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实际上,大多数股东本身就缺乏经营公司的兴趣,主要在于:(1)虽然全体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但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却容易形成“搭便车” (free_rider)的心理预期。因为每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与巨大的公司总股本相比,不过沧海一粟,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为全体股东争取利益,不仅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每个人都希望由别人承担风险,自己坐享其成。所以,在实际的选择上,股东采取的是“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这种更加实惠的态度。(2)证券市场的发达,股份的快速流通,多数中小股东更愿意获得眼前的确定的利益,而非长远的不确定的利益。

  据调查资料表明,美、德、日等国的许多股东根本无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际上不是全体股东的会议,而只是一小部分股东的会议,这就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大大弱化。

  3.从董事会角度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能克服股东大会这一非常设机关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时所表现出的无奈,并且能依据市场情况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与公司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已日益成为一门复杂化、专门化的科学。由掌握这种专门技能的董事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显然优于缺乏相关知识、经验的股东们的管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大势所趋。有学者断言:“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与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

  4.理论上,“委任理论”日渐衰落,让位于“有机体理论”。该理论将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 .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了公司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因势利导,先后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由董事会领导公司;《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 《美国示范公司法》亦规定,一切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之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董事会只受章程所载明的限制的约束 。英国也在1906年的“自动过滤器公司案”的判决中改变观念 ,确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从董事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

  公司权力中心转移到董事会后,董事会权力增强。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同时由于其又是会议体制度,效率难免受到影响。为了高效决策,逐渐地在董事会下产生了一个人数更少、更精炼的权力中心——经理。公司的经营权便控制在经理手中。例如,在美国,随着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董事兼职比例由1965年的约40%到1973年已呈渐趋减退之势,其结果是董事会在公司管理方面的权限减弱,而公司高级主管的权力却得到加强 .质言之,当今的大型公开公司中,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是以公司总裁为首的管理层而非董事会 .
 内容摘要:股份公司产生以来,其内部权力构造就一直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是公司内部权力构造的核心问题,由此而展开的一系列对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便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健康、有效率地运作。因此公司权力中心的科学定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拟通过介绍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剖析我国现行立法对权力中心的定位及实际的实施状况,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公司立法应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以此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促使公司更规范、健康、有效地运营。


  一、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历史沿革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初(其初始形态为合股公司),并无股东大会的设置,公司由董事会掌管。至19世纪,发达国家确立了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也被确立了下来 .这集中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 。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种股东大会至高无上,董事会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早期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这与其当时的理论基础及经济背景密不可分:(1)理论上:资本主义早期,人们崇拜资本,由此确立“资本基本主义”。“资本基本主义”在公司上的体现,即“股东本位”。公司被视为股东投资产生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因此,公司法上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按照该理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业务,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广泛的决定权。(2)实践中:当时公司的发展处于“幼年时期”,公司规模小,股东人数不多,持股比例较高,业务相对简单,股东有可能也有能力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与决策。

  可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确立,事所必然。

  (二)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大规模的现代股份公司大量涌现,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中心的定位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

  1.公司向巨型化发展,资本不断扩张,股权高度分散。作为由所有股东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庞大而笨拙,其开会耗费的成本高而效率低(显然,成千上万的股东是无法做到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作为非常设机关的股东大会,一年一度的开会,无法及时、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所有的这一切都使得股东大会的权威日益下降。

  2.就股东个人而言,公司股东的社会化,就意味着绝大多数股东缺乏经营公司所需要的知识与经验,即便是其想关心公司的经营运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实际上,大多数股东本身就缺乏经营公司的兴趣,主要在于:(1)虽然全体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共同利益,但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却容易形成“搭便车” (free_rider)的心理预期。因为每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与巨大的公司总股本相比,不过沧海一粟,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为全体股东争取利益,不仅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可能得不偿失。因此,每个人都希望由别人承担风险,自己坐享其成。所以,在实际的选择上,股东采取的是“关心公司不如关心股市”这种更加实惠的态度。(2)证券市场的发达,股份的快速流通,多数中小股东更愿意获得眼前的确定的利益,而非长远的不确定的利益。

  据调查资料表明,美、德、日等国的许多股东根本无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际上不是全体股东的会议,而只是一小部分股东的会议,这就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大大弱化。

  3.从董事会角度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能克服股东大会这一非常设机关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时所表现出的无奈,并且能依据市场情况作出及时、灵活的反应。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与公司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已日益成为一门复杂化、专门化的科学。由掌握这种专门技能的董事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显然优于缺乏相关知识、经验的股东们的管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日益分离,大势所趋。有学者断言:“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与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控制权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

  4.理论上,“委任理论”日渐衰落,让位于“有机体理论”。该理论将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 .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了公司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因势利导,先后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规定由董事会领导公司;《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8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董事会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董事会在公司宗旨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法律明确赋予股东会议的权力除外。” 《美国示范公司法》亦规定,一切公司权力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在它的许可之下行使,公司的业务和事务也应当在它的指导下经营管理,董事会只受章程所载明的限制的约束 。英国也在1906年的“自动过滤器公司案”的判决中改变观念 ,确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从董事会中心主义到经理中心主义

  公司权力中心转移到董事会后,董事会权力增强。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董事会的规模也越来越庞大,同时由于其又是会议体制度,效率难免受到影响。为了高效决策,逐渐地在董事会下产生了一个人数更少、更精炼的权力中心——经理。公司的经营权便控制在经理手中。例如,在美国,随着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董事兼职比例由1965年的约40%到1973年已呈渐趋减退之势,其结果是董事会在公司管理方面的权限减弱,而公司高级主管的权力却得到加强 .质言之,当今的大型公开公司中,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是以公司总裁为首的管理层而非董事会 .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