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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是李刚”案终审 肇事者李启铭获刑六年

来源:转载编辑:JW发布时间:2011年1月30日

内容导读:法庭认为,李启铭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1月30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启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赔偿死者46万元,伤者9.1万元。

 

  据人民网消息,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表示,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10月16日晚,李启铭酒后驾车到河北大学接朋友,将穿滑轮鞋的两名女生撞飞,致一人死亡、一人左腿骨裂。李启铭撞人后继续行驶,在被拦住后,有目击者称,李启铭喊出:“我爸是李刚”。虽然当时语境难以还原,这句话迅速在网上传播。此案迅速成为一个公共事件。

 

  1月26日上午9点钟,此案在河北省望都县法院开审。当天的庭审持续约1个小时40分钟。尽管媒体和舆论聚焦,但庭审呈“半公开”状态,大部分记者被拒绝旁听。

 

  (财新记者 汪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