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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6月25日

内容导读: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民法学考试中物权的问题。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相关概念需要考生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3年,第79题)

  [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年真题分析:

  2006年真题: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

  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

  [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B)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ABCD)

  A.所有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法》第34、37条对抵押权的标的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请参见法条。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生效。

  留置权神效的积极要件之一是: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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