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6月25日
内容导读:
2005年真题:
42.在我国,典权属于(B)
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
[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题: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2003年真题:
6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C)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分析]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B)
A.地役权B.地上权C.抵押权D.留置权
[分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