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在职硕士新闻
正文
字体: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合同担保案例分析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8月10日

内容导读:

  担保,是民法中的常考内容,涉及物权、债权两大部分。我们首先从债权中合同的担保谈起。合同的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担保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其他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由于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所以又涉及物权问题,它们分别对应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这三个又是非常重要的常考考点。

  我们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下:

  据报道,6月20日长春30余名老人因所在单位拖欠薪水,将单位抵押给他们的一辆奔驰轿车用绳索拉走,当街叫卖。

  问:这些老人有无权利将该车出卖?

  分析:

  本案涉及抵押权问题,所谓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单位拖欠老人工资,单位是债务人,老人是债权人。单位与老人约定,将单位所有的奔驰车抵押给老人。此时,老人是抵押权人。但老人并没有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即使在单位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老人也不能获得奔驰车的所有权,仅享有就该车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单位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自行将该车拉出去卖掉。虽然这些老人的处境很令人同情,但是他们强行私下行使抵押权却是违法行为。

  就本案,老人可以依法将该车拍卖、变卖;也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该车所有权。

  这里还要再说一下“流质契约之禁止”问题。以确定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但是这要求:(1)须当事人的协议;(2)须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订立协议;(3)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从中可以发现,如果我们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债权人如到期无法履行债务,该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则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法律做出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抵押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在抵押权人趁人之危使抵押人做出仓促的、不平等的决定,同时也保证在实现抵押权时保护其他人利益。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