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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OO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8月15日

内容导读:

  (五)高起专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中医学类和药学类两个一级学科除外)专业、中医药业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的招生,如资格线上生源不足,可降低分数线向招生学校投档,但最低不得超过同科类高职(高专)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

  报考农、林、水利、地质、矿业、公安、监所、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六)按考生填报的志愿录取结束后,若招生院校还有计划余额的,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可通过168教育热线进行补填志愿。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不一定全部被录取。

  (七)录取照顾政策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本人申请并出具省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增加3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加20分投档

  (1)获得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团以上嘉奖者。

  (4)区、县、局级“新长征突击手”、“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获得者,市优秀团干部、团员,市园丁奖获得者等市级单项先进。

  (5)获区、县、局级机关、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优秀者。

  (6)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8)烈士配偶、烈士子女。

  (9)少数民族考生。

  (10)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加10分(凭市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

  政策加分办理程序:现场确认时,考生将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原始证件或证明交报考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核验,并填写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下发的《2006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申请表》(符合两项以上的不得累计);由招生院校进行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由招生院校将分值计入考生报考登记表;9月30日前,招生院校将免试入学和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册及“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入学的推荐表、《2006年上海市成人高校招生照顾政策加分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交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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