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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指南详细介绍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29日

内容导读:

(五)开考专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 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2)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3)有专业考试计划;

  (4)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3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 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5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 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 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 试计划。
(六)自考毕业生待遇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 授予相应的学位。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 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 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 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 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 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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