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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指南详细介绍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29日

内容导读:

(三)全国统考课程、统考时间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每年都公布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有关事宜,并公布了 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其他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省市自考组织部门发布。

(四)考试机构及其职责

  1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 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3)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4)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5)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6)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省考委的组成, 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2)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 考学校;

  (3)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4)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5)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6)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 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2)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3)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4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 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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