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2008年全国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2日
内容导读:
第十四条 对符合各省(市)、自治招生考试院规定提前投档或增加分数投挡的考生,录取中按照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我校生源基地中学推荐报考的考生;
2.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二等奖以上者;
3. 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者;
4.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5. 高中阶段参加市(地)级以上文艺调演比赛,个人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第十五条 具有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重点高校投档线以上者我校一般予以录取。其中参加我校文化课测试成绩为优秀,高考成绩在我校投档线以上者,优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对高考成绩在重点高校录取线以上但未达到我校投档线者,我校将另投计划破格录取部分考生,并,视录取情况确定其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只录取参加英语语种考试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采矿工程专业不招收女生,其它专业没有招收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在新生入学报到后进行体格复查和录取资格审查,发现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生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中国矿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毕业条件者,发给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者,授予中国矿业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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