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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新规直指中介潜规则:业内称管理更规范

来源:转载编辑:学历发布时间:2012年11月8日

内容导读: 近日,教育部网站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新规的修订正是针对目前随着自费留学市场日益壮大,留学中介出现的种种乱象。不得擅自进行学科培训,建立备用金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得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新规出台的背后,也折射出了留学中介行业诸多被人忽视的“潜规则”。

    亮点3 
    建立备用金制度保障权益
    在消费者和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时,当中介机构突然破产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损失?在这次公布的意见稿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建立了备用金制度。
    意见稿指出,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亮点4 
    向完成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服务
    在新规中,多次提到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已完成义务教育”人员。
新规定对留学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务规定为: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服务,是向“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
    虽然在新规中没有明确提出禁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服务,但这样的表述表达了政府对于出国低龄化问题的一种态度,希望学生至少能在国内完成义务教育再出国求学。
 
    亮点5 
    不允许境外机构进入留学中介行业
    在这次修订中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教育部解释,这个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近期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亮点6 
    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这次修订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下放了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另外,还修改了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亟待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思路:一是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二是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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