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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2日

内容导读:

第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市、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教育考试院(招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按2008年有关招生政策录取。

第十七条 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山东省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的专业合格证),按专业总分(山东考生为校考专业总分)并按不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2.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省控线的考生(安徽省、山东省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的专业合格证),按综合分(即文化总分+专业总分)并按不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对于进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总分×30%+专业总分×70%)由学校择优录取。其中外省专业总分为我校校考专业总分。

3.体育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并按不大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档并择优录取。

4.江苏省报考艺体类的考生必须符合“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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