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合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是一所以工为主,理、文、经、管、法、教育、哲学相结合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座落于绿色科教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学校代码为10359。
第二条 合肥工业大学创建于1945年,1960年被中共中央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79年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合肥工业大学”校名,200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条 合肥工业大学占地面积199.39万平方米,共分三个校区:南校区(合肥市屯溪路193号)、北校区(合肥市六安路269号)、翡翠湖校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大学城内)。
学校培养包括高职、本科、硕士研究生(Q吧) 、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近年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Q吧)的考生(含普通统招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指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责任约束,以及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在本、专科招生录取期间成立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长、监察处长、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及招生办公室主任任组员的招生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协调、监督录取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本、专科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补充规定;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本、专科招生章程;组织本、专科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本、专科招生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新生录取和迎新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我校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本、专科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事业计划,结合学校近年来的生源情况及国家的特殊要求,制定学校分省(市、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各省(市、区)报考我校艺术加试的考生人数及成绩,分配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安徽省生源情况,分配安徽省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市、区)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质量,学校统筹规划,建立一支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对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要求:
1.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2.经学校确定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培训,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当年招生录取资格,由招生办公室从后备人员中遴选补充。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经招生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四严格”,即:严格高校本科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八条 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安徽省除外)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
我校将获得本校艺术类专业加试合格证的考生名单和成绩等信息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学校网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获得体育专项测试合格的考生要实行学校、运动员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及教育部三级网上公示,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第二炮兵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和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普通高校招生部门负责对国防预备生的体检、面试。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各类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我校一律不予录取。预留计划考生不需交纳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