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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2008年本科招生简章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9日

内容导读:

九、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十、待遇:

(一)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二)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外省市及郊县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三)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赁

(四)毕业后的就业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简章是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下制订的,最终解释权属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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