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官二代校园撞人 警醒生命!
来源:转载编辑:youhm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内容导读: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一次错过就再不会重来,河北大学发生的“校园车祸”致使两名年纪轻轻的大学生丧失保贵生命,无论从社会、学校教育方面应该加强安全驾驶教育。————学网新闻频道
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只有一次,一次错过就再不会重来,河北大学发生的“校园车祸”致使两名年纪轻轻的大学生丧失保贵生命,无论从社会、学校教育方面应该加强安全驾驶教育。
昨晚,河北大学发生一起“校园车祸”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李启铭已于17日晚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肇事者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16日21时40分许,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牌号 冀FWE420)到河北大学送朋友,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的生活区,将穿着轮滑鞋的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接到报警,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李启铭仍驾车继续行驶,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保安和学生截住。目前,伤者陈某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张某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保定市公安交警二大队已成立事故调查专案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及责任追究工作。
事件发生后,网上对此案件的处理引起了轩然大波。河北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一事故更应定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学校道路并非公共道路,因此不适用于交通法。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校内道路仍为公共道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周泽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故意,但肇事车主几乎在主观上都并不愿意发生事故,他认为警方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对肇事车主进行刑事拘留是正确的做法。
案件已经发生,对肇事者的处理法律会给予他公平、公正的处罚,生命很脆弱,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保护生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