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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之共同犯罪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6月25日

内容导读:

  2004年真题: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简单共犯D、复杂共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B正确;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D正确。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2003年真题: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BC)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B、C正确。

  16、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BC)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D、李弟构成犯罪

  [分析]考查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C正确。

  30、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C)

  A、主犯、从犯、胁从犯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D、教唆犯、主犯、从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C正确

  36、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BD)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D、甲成立强奸罪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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