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刑法学交通肇事罪案例解析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8月5日
内容导读:
历年真题:
2006年法硕联考刑法题:
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
答案:A
解释:刑法上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任何一种犯罪必须要有人的行为,无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客观基础,但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因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
2004年联考刑法法条分析题:
30.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2分)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4分)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4分)
参考答案:
(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为:(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同时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