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不够教授挪用公款判刑比强奸罪还重
来源:本站编辑:菁秋发布时间:2013年3月26日
内容导读:教育经费不够教授挪用公款判刑比强奸罪还重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被台当局“检察总长”黄世铭列为指标性案件、影响近800名教授是否涉贪的林昭任教授被控贪污案,台湾“最高法院”22日召开辩论庭;检辩针对被告是不是“授权公务员”,激辩4小时。律师林涌泉气愤地说,教授“公款公用”竟被判得比强奸犯重,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被告台湾中正大学教授林昭任在辩论庭陈述意见时,感叹地说,为了让学生完成学术研究、如期毕业,“便宜行事”挪用公款,补足学校设备,难道这样有错?他请法官审酌情理法,作出适法裁判。MBA上海班招生》》
林昭任被控在6年前利用台当局“国科会”补助款,诈领公款2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历审都认定,林所为的采购、验收程序,属刑法的“授权公务员”;一审将他依贪污罪重判10年、二审改判5年,林及检方均不服上诉。
台湾“最高法院”昨(22日)由审判长黄正兴、受命法官陈春秋、陪席法官陈世雄、许锦印、周政达召开辩论庭;被告林昭任由罗明通、王森荣、林传源律师担任辩护人,检方则由“最高检”检察官江明苍莅庭。检方认为,林昭任所为的采购、验收程序,是受中正大学依法委托及授权,而从事与该校有关采购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务,其身分属“授权公务员”。只要挪用公款,以假发票报假帐,不管是公款公用、公款私用,都该以贪污罪论处。
律师罗明通则认为,林昭任接受“国科会”委托,从事学术研究,双方是委任契约关系,不是公共事务,当然不算公务员;况且林以“国科会”的经费挪作其他学术使用,并没有侵占公款,“公款公用”根本不该被以贪污犯对待。律师林涌泉则对将公立大学教授定义为公务员一事,表达强烈不满。他说,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贪污罪则为7年以上,教授因经费不足,不得已而挪用公款,却被科以比强奸犯更严厉的刑责,实在背离“人民法”的感情。
王森荣律师也指出,教授从事研究计划,不适用当局“采购法”,林昭成不具公务员身份,以假发票“公款公用”,只构成伪造文书罪。
庭讯4小时后,审判长黄正兴喻知全案辩结,将择期进行宣判。本案的裁判结果,将使公立大学教授是不是“授权公务员”的法律定义明确化,将影响日后检调、法院的侦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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