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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硕辅导:法理学知识摘抄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9年5月9日

内容导读:
 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   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议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审议;   (3) 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   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   (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   (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7.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法产生的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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