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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一)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3月2日

内容导读:

  第一部分 总 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1-25

  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

  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

  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

  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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