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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一)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3月2日

内容导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参与平等社会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没有管理、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是指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工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密切联系、本身不具备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身关系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密切联系,离开了具体的人就没有意义;

  (3)人身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继承。

  (三)民法的作用与意义

  1.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基本、最大量、最核心的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2.民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平等主体;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只宜采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

  6.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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