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香港城市大学按照香港特区政府 “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 为学校核定的学费标准,对修读香港特区政府资助之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进行收费。学费不含书本费和其它杂费。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区政府 “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 每年都会检讨和审订学费标准。香港城市大学的学费也会每年检讨,可能按年有所调整。
第三十条 凡获录取入学的学生,都必须缴纳学费(参见第三十一条)、住宿费(参见第三十二条)及其它杂费(杂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城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香港城市大学 2008 年度本科基础年课程的学费为港币 70,000 元( 1 个学年)。 2009 年度本科课程的学费暂定为港币 80,000 元( 1 个学年)。之后学费标准将会按年检讨。
第三十二条 香港城市大学 2008 年度本科生住宿费按学期收费,标准如下:( 1 )每人港币 4,840 元 / 学期 / 双人间,或每人港币 7,260 元 / 学期 / 单人间;( 2 )每人港币 3,000 元 / 暑期 / 双人间,或每人港币 4,500 元 / 暑期 / 单人间。住宿费标准将按年检讨。
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在收到香港城市大学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照城大规定的时限和方法预缴部分学费(港币 10,000 元)以确认接受录取。预缴的学费一经缴付,不得退还或转让。如新生不按指定的时间缴付预缴学费,当自动放弃录取论处;不依照指定日期到校注册入学,或於注册入学后退学者,当放弃录取或退学处理;已缴付的预缴学费一概不予退还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费用,考生还需另行预备在港期间所需的生活费。赴香港城市大学升学费用的整体预算可参阅网址 ( www.cityu.edu.hk/mainland/progbudget.htm ) 。
第七章 奖学金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和吸引內地优秀学子来香港城市大学就读,城大特设立奖学金计划。
高考成绩特别优异、报读城大并获录取者,在入读时可获城大颁发不同种类和数额的奖学金(“入门奖学金”)。
在学期间,学期和学年表现优异者亦可获学院及学系颁发或由社会赞助提供之其它各种奖学金( www.cityu.edu.hk/sds/sch/index.htm )。
第三十六条 “ 入门奖学金 ”类别有:状元奖学金;分等奖学金;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及运动员奖学金。
状元奖学金:各省市区名列文科或理科第一至三名的高考生,报读城大并获录取者,将获颁发全额状元奖学金,金额相等于在城大求学四年 ( 法律学院五年 ) 期间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现为每年港币 12 万元)。
分等奖学金:按照考生实际高考总分高出所在省市区 “ 一本线 ” 之多少分等,设头等和二等奖学金。
头等奖学金为“每年学费全免”,二等奖学金为“每年学费半免”。
在高考总分以 750 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如适用者,下同) 100 名內(含 100 名)者;文科考生高出 90 分以上(含 90 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 50 名內(含 50 名)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 60 分以上(含 60 分)者,文科考生高出 50 分以上(含 50 分)者,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 900 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 120 分以上(含 120 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 100 名內(含 100 名)者;文科考生高出 108 分以上(含 108 分)或是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 50 名內(含 50 名)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 72 分以上(含 72 分)者,文科考生高出 60 分以上(含 60 分)者,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 630 分为满分之省市区,理科考生高出 84 分以上(含 84 分)者,文科考生高出 76 分以上(含 76 分)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理科考生高出 50 分以上(含 50 分)者,文科考生高出 42 分以上(含 42 分)者,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在高考总分以 440 分为划定普通类各类控制线之江苏省,考生成绩高出 59 分以上(含 59 分)或省市区高考成绩排名 100 名內(含 100 名)者,将获城大颁发头等奖学金。考生成绩高出 35 分以上(含 35 分)者 , 将获城大颁发二等奖学金。
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参加应届高考、成绩达到城大录取标准且获录取者(见第三章),若高中期间同时是以下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获颁发全国奥赛、国际竞赛获奖者奖学金,总金额为港币 8 万元,按年度平均颁发。
上述竞赛是指: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决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运动员奖学金: 参加应届高考、成绩达到城大录取标准且获录取者(见第三章),若高中期间在下述体育比赛项目中获国家一级运动员或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将获颁运动员奖学金,金额为每年港币 4 万元。
符合此项奖学金的体育比赛项目包括:田径、羽毛球、篮球、击剑、足球、游泳、跆拳道、乒乓球、网球、及排球。
第三十七条 上述“入门奖学金”为期四年。因法律学院学制五年(含基础年),获奖者奖学金为期五年。
“入门奖学金”颁发详情将参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有关招生法律与政策(若适用),并依照大学制定之相关具体规章及程序执行。
第八章 入境签证
第三十八条 考生获录取后,需按照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列之规定申请学生签证。城大会为获录取入学之全日制新生作签证担保,并协助安排将申请送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申请及邮递签证所涉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九章 考生责任
第三十九条 香港城市大学会要求新生在注册入学之际,携带录取通知书,出示中国居民身分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出入境许可签注的正本,以及全国与国际竞赛获奖证书原件,以资验证。
第四十条 凡失实呈报学历、个人作品、获奖证书或其它相关资料,又或者无法按城大要求出示所需文件及证明者,将会被立即取消录取入学资格。既已缴付之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四十一条 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如下:
对外联络合作处(推广招募咨询)
电话: 025-83303727、83303707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香港城市大学招生处和对外联络合作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