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考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2月14日
内容导读:
六、持证书免考的有关说明
1、外语免考的学位授予说明
外语课程免考,其他课程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获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的考生由本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将不直接授予学士学位。
2、军人有关证书免考说明
参加军队系统组织的考试所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证书申请免考者,还应交验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转业证、退伍证,以证明其确在军队期间参加考试。
七、免考申请程序及审核要求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向市、县(市、区)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课程免考审批表》,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学历证书的认证要求与本科报考资格的审核相同)。
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凭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暂代毕业证书申请免考。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持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申请免考者,其证书上考试学校应与毕业学校一致,且考试时间应在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如不一致,应出具考试学校教务处的证明原件(应附有考生人像),理由合理、充分者才能研究同意免考。2005年1月起,参加考试的学校必须与就读(毕业)学校一致,否则不予免考。
4、课程免考审核工作由县市、区考办进行初审,合格者送市考办复审。初、复审的办法与要求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基本相同。最后由省考办组织各主考学校进行终审。
八、纪律要求
在办理课程免考过程中,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者,一经查证,即取消免考资格,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自学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历次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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