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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2006年本、专科招生简章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3月12日

内容导读:

    四、文化考试
       
  凡领到我院发给《文化考试通知单》的各专业考生,须持“通知单”到有关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在职职工在单位所在地、往届生在户口所在地、应届生在中学所在地)办理报考手续,参加6月份的全国高校统一的文化课考试。报考我院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文、理科院校。

    五、录取
  
  1、所有表演专业考生均须参加各专业初试。
  2、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复试合格后,还须参加乐理及视唱练耳考试(音乐剧专业只需参加视唱练耳考试)。
  3、音乐设计与制作专业的考生另加听觉器官检查;演唱专业考生初试后须进行身高和发声器官的检查,不合格者不予参加复试;音乐教育专业考生须进行身高检查。
  4、考生考试所需乐器,除钢琴、电子琴、低音提琴、竖琴(由各系负责解决)外,一律由考生自备。
  5、开办乐理、视唱练耳、音乐教育综合能力测试考前辅导班,额满30人开班。
    (1)报名日期:2006年1月10日开始,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2)报名办法:携本人一寸报名照三张至本院招办办理(教学楼203办公室);
    (3)课程安排:每期乐理10节课、视唱练耳10节课;
           第一期:2006年1月16~25日;
           第二期:2006年2月6~15日。
    (4)音乐教育专业综合能力测试辅导班定于2006年2月14日举行一次。
  ★ 所有辅导班上课时间另行通知。
  6、所有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健康复查,如发现不适合学习的疾病,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8、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手续不全的学生,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随时发现、查实,随时处理。
  9、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招生专业、学制、名额》附件1

上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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