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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29日

内容导读:

各有关高校、各市招生办公室:

为了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的改革,完善自主选拔录取办法,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的建立,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推荐、考核、选拔

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向试点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考生所在中学应向高校提供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情况,并以成长记录袋的形式向高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试点高校须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符合本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且经所在中学、专家推荐或自荐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考核等相关测评,提出候选人,再由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名单。试点高校入选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须与试点高校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双方须严格执行此协议。

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面试一般应在200811日以后寒假期间举行,以免干扰和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

二、提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

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必须在自主选拔录取高校领取并填写《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见附件一)。该志愿表一式三份,由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相关高校在志愿表上签署照顾录取的分值、录取标准等意见并盖章认可。试点高校应于331日前将其中一份志愿表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另两份由考生和高校各持一份),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我省入选考生书面名单和电子数据以附2格式报省教育考试院。

考生只能选择一所试点高校填报自主选拔录取志愿表,如分别在多所试点高校填报志愿,则其所填报的所有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均无效。

高考成绩发布之后,已填报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的考生仍可按有关要求填报各批次高考志愿。

三、公示考生名单

考生的推荐中学和有关试点高校,须分别对推荐名单和入选考生名单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省教育考试院对试点高校上报的入选考生名单及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进行汇总、审核后,按程序再次对入选考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考生的志愿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作为提前投档的依据。

四、投档与录取

教育部教学厅〔200711号文件规定: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将入选考生填报试点高校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考试前,并应将入选考生电子档案先于试点高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给有关高校。据此,省教育考试院将对经公示无异议,且特征分达到本科第一批省控线、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省规定的填报普通类本科志愿最低要求(2B4C1合格)的考生,按其在《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中填报的高校志愿,在本一批次批量投档前,先行向有关试点高校投档,由试点高校根据原定录取标准,使用其它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生源较好的试点高校可适当扩大自主选拔录取人数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且管理规范严格的高校,对审查、测试中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试点高校可参考其统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及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破格投档,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一批次平行志愿批量投档时,对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请各市招生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县级招生办公室和有关中学。

附件:1.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

2.江苏省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学生信息数据库结构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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