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活指南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6年7月18日
内容导读:
第四步: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贷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贷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贷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贷款学生本人保管。
第五步: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贷款学生签署贷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贷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贷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第六步:贷款的偿还。
贷款学生在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贷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贷款学生的咨询。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贷款学生应在贷款合同中授权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自动从其在该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直至全部贷款本息偿清为止。
如果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贷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贷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贷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对于省属高校,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商省级银行推出并落实对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措施。
4勤工助学。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5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国家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对“特困生”的困难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6减免学费
国家对部分的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各高等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此外,国家还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同时,为保证新生顺利入学,国家鼓励、支持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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