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论文范例: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7月7日
内容导读:
(四)与投毒罪的界限 因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重大环境污染罪与因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导致的投毒罪于客观上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极为相似,但两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差别是很明显的: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毒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向河流、水源等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则表现为向水体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毒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为结果的加重犯。而本罪并不处罚危险犯,只有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第三,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投毒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参 考 文 献」
[1]尹常庆。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探讨[N].环境导报,1997,(6)。
[2]陈兴良主编。刑法全书[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106.
[3]王灿发。论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及其实施[J].政法论坛,1998,(1)。
[4][6]周利平。试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2)。
[5]辞海[Z].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2010.
[7]张穹主编。刑法适用手册(下)[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201.
[8]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Z].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132.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