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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重庆招录基层政法干警公告

来源:本站编辑:YY发布时间:2011年8月19日

内容导读:2011年重庆市定向招录培养基层政法干警公告

  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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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笔试总成绩及排名和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请于2011年10月31日起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和报名信息表等相关材料。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三)面试

  面试由重庆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具体实施。

  面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录计划(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指标,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平均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面试结束的当天,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应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请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七、体检和考察

  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办法计算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按各职位实际招录计划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时,优先依次确定少数民族地区、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其他人员再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合格者,由招录机关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57号)及《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考察结束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职位的拟录取人选还须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各职位实际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进行复试。招录院校则按各职位实际招录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复试合格人员名单。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11年10月31日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八、公示

  报考专科、本科及本科二学位试点班的,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各职位实际招录计划确定拟录取人员;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由重庆市公务员局按招录院校提供的复试合格人员名单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述拟录取名单通过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定向招录单位、拟招录培养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录取前,若出现拟录取人员不符合招录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综合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市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须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期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纪律要求

  (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开招录培养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录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录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三)报考人员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其他

  招录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1.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公务员考试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23-86868820、023-8686881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023-86868838。

  2.涉及教育考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务咨询电话:023-67527507。

  3.涉及公务员招录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咨询电话:023-86868612、023-86868607。

  4.涉及教育入学考试资格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教委招生考试管理处或学生处,咨询电话:023-67006144、023-63874710。

  5.涉及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请具体咨询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本公告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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