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函授学生)
来源:转载编辑:zzy发布时间:2011年3月17日
内容导读:华侨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函授学生)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将该课程的学分与所获得成绩的绩点数相乘,即为学生修读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某段时间(一个学年或所有在读学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所修读各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该段时间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段时间内各课程按学分计算的平均成绩。
学生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学分之和,即为学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的总平均成绩的优劣的尺度。总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小数点后第四位舍去)。
六、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正常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应申请重新学习。学生一学年中达到四门及以上或累计达到六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即一学年上学期已达规定的留级课程门数或下届无相应专业)的非毕业班学生,可跟本班试读一年。
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及重新学习考试后,在毕业前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留级,无级可留则予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未加试外语的专业学生转入有加试外语的专业;
(三)专升本学生按教育部规定加试科目不同的;
(四)第一学期或最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
(五)不同科类(如文、理、艺术、法学、外语等)与不同类别的;
(六)招生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向招生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七)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者不得转业;
第二十五条 不同专业者申请转学一般要求降一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批准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原则上学生一旦申请转出,就不可以在我校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于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事先经原录取(在读)学校批准,并具备以下材料:
(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招生录简表复印件(由转出学校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单;
(四)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因病转学需提交学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我校批准后,由我校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申请人方可进入我校学习,取得我校正式学籍。
如福建省教育厅对转学有新的要求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按照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二)学生所在工作单位要求其转专业以适应现有工作者(须附工作单位证明);
(三)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者,不予认可,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生育(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二)因工作需要者(需单位证明);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予休学者;
(四)学生休学经成教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超过一年的,须报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成教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健康原因申请休学者,在申请复学时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学生如果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九、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八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留、降级累计达两次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以上者(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复同意的例外);
(四)休学期满未能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等),在短期内不易治愈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经批准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由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并上网公布。本科(专升本)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没有按规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小结,发结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缴回学历结业证书,换领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学习成绩有三分之二以上合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退学者、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颁发。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或虽然超过一年但有三分之一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只发给成绩证明,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并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学生学籍卡》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可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十一、其它
第四十二条 本科(专升本)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根据《华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关学生考试,按照《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关学生考勤,按照《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函授学生)》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表现优秀学生的奖励,按照《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违纪学生的处分,按照《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校函授教育及函授站办学点的已注册在籍学生及成教学院函授跟班生、旁听生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十八条 其它本规定未列事宜,由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颁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华侨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定2007年1月1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