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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民法学讲义2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3月9日

内容导读: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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