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学内部讲义(二)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7年3月2日
内容导读:
2.民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哪些空间领域内发生效力。
(1)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例外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与中国公民或法人发生民事纠纷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但其自愿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遵守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意义
(1)法定主义与准则主义
民法所反映的经济生活非常广泛、复杂,民事活动种类繁多,而且处于经常的发展变化之中,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一部法律之中将各种民事关系包罗万象、规定无遗。
(2)统帅作用
民法作为基本法,其基本原则对于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特别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和统帅作用,是民事法律达到和谐、统一。
(3)法治精神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保持原则的一致和统一、和谐。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当事人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禁止滥用权利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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