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普高招生考试及09届高中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通知
来源:编辑:发布时间:2008年6月29日
内容导读:
附件1-2:
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
市 县(市、区) 考籍号 考生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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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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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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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户口所在地 |
县(市) 乡 村 组
市
区 街 号 |
辖区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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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类别 |
□城应 □农应 □城往 □农往 |
照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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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或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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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说明 |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市级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市招办
审核意见 |
市招办审核盖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意见 |
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盖章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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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要求见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填表对象: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以上考生须在“照顾类型”栏中注明。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信息采集工作另行通知。
二、考生到高考报名点领取此表,认真填写“基本情况说明”及以上栏目,并按照当地招办规定的程序,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审核。填写完毕与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一并交领表处,交表时间:2007年12月31日前。
三、各省辖市招办须在经核准的复印件以及本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复印件及本表报相应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原件归还考生(其中“烈士子女”须将有关原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四、审核主管部门:
1.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由市民政局审核。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政局审核。
3.少数民族考生由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后,再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
4.台湾省籍考生由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市招办会同相应职能部门审核。
五、表格内容填写不全,审核单位签章不全,或由非以上规定单位审核的,本表一律无效。
六、本表仅作预采集有关信息用。考生录取时可享受的照顾项目和照顾政策,以2008年江苏省公布的招生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