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中易混淆的时间数字
来源: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内容导读:《财经法规》中易混淆的时间数字
1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个月: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达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的,由相关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汇入行应主动办理退汇。
60天: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为60天。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连续3月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进行实地检查。
180天: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管理证》,《外出经营管理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个月: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6个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10个月:
扣缴义务人应在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月内,按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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