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会计法》规定,凡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以,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前,不能从事任何会计工作,否则,将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有关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您工作单位的税务征管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如果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3.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应当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其填表说明中明确“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所以,如果有工作单位,必须填写工作单位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示工作单位已对有关单位信息确认,与是否从事会计工作无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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